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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
    • 嘉宾: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 董磊
    • 时间:2015-08-28
    • 单位: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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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 2015-08-28 09:01:00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辽宁省交通厅官方网站在线访谈。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董磊,和大家就《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工作进行交流。欢迎您,董局长!

  • 董磊 2015-08-28 09:03:00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进行交流。

  • 主持人 2015-08-28 09:04:00

      董局长,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请您先简单介绍一下《条例》修正工作的相关背景。

  • 董磊 2015-08-28 09:06:00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依据的主要地方法规,自1994年9月25日实施以来,对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出台时没有先例可供借鉴。上述这些国家立法对高速公路一般通行规则、路政管理、安全保护、行政处罚等作了全面规定,原《条例》一些规定与上位法已不尽一致。虽然在2004年、2006年经过两次修正,仅对当时明显与法律法规抵触条款作部分调整。原《条例》最后一次修正距今将近10年,在内容结构和严谨度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按法制统一原则,急需修改。

  • 董磊 2015-08-28 09:09:00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依法用路、依法管路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195公里,管理形势复杂多变,偷缴、逃缴通行费行为日益猖獗,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保障、公共信息发布及道路技术标准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局部分业务管理工作缺少法律法规支持。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看,我省在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部门协作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也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为了做好当前的管理工作,也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及时修正完善。

  • 主持人 2015-08-28 09:11:00

      董局长,我们注意到,《条例》的修正工作历时近一年间,请您谈谈修正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过程。

  • 董磊 2015-08-28 09:13:00

      《条例》的第三次修正不仅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路的客观需要。《条例》修正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了辽宁高速公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贷统还“四个统一”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特色。主要把握原则:一是坚持以上位法为遵循,将上位法的内容具体化;二是坚持行政处罚与经济调节相结合;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

  • 董磊 2015-08-28 09:16:00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我局《条例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于2014年11月提前启动,期间收集、查阅了国家近年来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内各地高速公路地方法规、规章,于1月份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审核修改后,发至省直各部门、14个市政府和养护作业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辽宁省政府法制网上登载,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省交通厅、省政府法制办还邀请了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共同组成调研组赴丹东、锦州、葫芦岛等市进行专题调研,分别召开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养护作业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和论证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修改并向省政府领导汇报,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就加强养护作业、完善路政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修正案(草案)》6月份由省政府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7月份顺利通过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颁布实施。在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条例》的修正工作进展十分顺利,借此机会对给予《条例》修正支持帮助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 主持人 2015-08-28 09:18:00

      请您介绍一下《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 董磊 2015-08-28 09:20:00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 董磊 2015-08-28 09:22:00

      二是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 董磊 2015-08-28 09:25:00

      三是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 董磊 2015-08-28 09:27:00

      四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 董磊 2015-08-28 09:30:00

      五是将第八条与第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 

      (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未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三)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客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 

      (四)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货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 

      (五)在高速公路用地两侧500米范围内焚烧物品; 

      (六)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 

      (七)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在隧道内以及桥梁等构造物上停车; 

      (八)其他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 董磊 2015-08-28 09:33:00

      六是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涉路施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到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给予修复。

  • 董磊 2015-08-28 09:35:00

      七是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50米。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董磊 2015-08-28 09:37:00

      八是将第十四条与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董磊 2015-08-28 09:40:00

      九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

  • 董磊 2015-08-28 09:42:00

      十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二)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 

      (三)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 

      (四)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五)辱骂、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 

      (六)以各种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七)破坏收费设施; 

      (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 董磊 2015-08-28 09:44:00

      十一是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3万元罚款。

  • 董磊 2015-08-28 09:46:00

      十二是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一)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的,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的,处1万元罚款。

  • 董磊 2015-08-28 09:48:00

      十三是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 董磊 2015-08-28 09:49:00

      十四是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主持人 2015-08-28 09:50:00

      董局长,您认为此次第三次《条例》修正有那些亮点?

  • 董磊 2015-08-28 09:52:00

      一是新《条例》条款更加简洁,内容更加丰富。原《条例》共48条,本次修正后减少为39条,原《条例》中与上位法内容重复、矛盾及已无实际意义的规定,此次均进行了删除,同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合并,但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对实际管理工作更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 董磊 2015-08-28 09:54:00

      二是新增部分条款,弥补了相关法律依据不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增加了做好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相关规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增加了禁止妨碍交费通行秩序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防范和化解目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一些突出矛盾具有重大意义。

  • 董磊 2015-08-28 09:56:00

      三是突出了养护作业、路政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三个重点方面。通过部分条文修改,强化了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问题;突出了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等八项禁止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应急车道的使用规定。这些问题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将更好地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主持人 2015-08-28 09:57:00

      董局长,今后我们将如何保证新修正《条例》的顺利实施?

  • 董磊 2015-08-28 09:59:00

      一是《条例》的修正是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作用。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学习。组织印制了《条例》单行本,执法人员每人1册,督促路政执法人员熟悉《条例》内容,领会《条例》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把《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 董磊 2015-08-28 10:02:00

      二是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条例》基本内容,提高《条例》的社会认知度,创造良好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法制环境。省局将成立《条例》宣贯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全省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车载媒体、手机短信等平台,广泛宣传《条例》;基层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户外标语、横幅、宣传板、咨询点、印发宣传材料、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 董磊 2015-08-28 10:04:00

      三是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要在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的基础上,积极行动,将《条例》内容贯穿到具体运营管理工作中。首先,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与《条例》不符的要及时修订完善,并抓好贯彻执行。其次,认真开展路政执法规范化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内容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路政执法水平。

  • 主持人 2015-08-28 10:05:00

      非常感谢董磊局长今天做客在线访谈,谢谢大家的关注,下期访谈再见!